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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局规章制度
阜新市审计局计算机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人: 2011-12-28
  
        为规范计算机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技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
审计人员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审计技术,积极运用计算机实施审计。我局开展的审计项目,应当利用《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实施审计和审计项目管理。如果被审计单位没有信息化环境,审计项目也必须利用AO实施审计项目管理。
         计算机审计运用情况,纳入机关各业务部门和审计人员年度目标考核。
        审计人员开展计算机审计,要避免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其他事项。
         审计实施前,审计组长或审计组长授权的审计人员应从《审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OA)中分解相应的审计计划,根据审前调查情况填写审计项目信息,并将本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等资料上传到OA项目资料树中。然后,从OA中下载部门人员信息,利用AO建立审计项目、编制审计事项、确定项目人员、引入审计资料、进行项目进度管理和成本管理等,建立审计项目电子环境,并生成项目信息包分发给每个审计组成员。
       审计组成员应根据审计组长分发的项目信息包,建立审计项目。
       在计算机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利用AO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审计终结,各业务部门应通过AO将被审计单位的资料按规定的格式上传到OA,同时对被审计单位资料库进行更新。
       审计人员泄露计算机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由审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阜新市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