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 计 程 序
一、根据省审计厅、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编制并下达年度审计计划。经济转型项目资金审计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二、审计组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本部门的安排,在实施审计之前,进行审前调查并做好调查记录。(个别工作量较小的审计项目可以不进行审前调查)
三、根据下达的审计计划和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按照《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方案应增加“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内容。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三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办理交办的紧急审计事项,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需要突击审计,以及遇有其他不宜提前通知的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五、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的纸质和电子会计资料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六、依照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计,并记录审计日记,收集审计证据。
1、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和方法去的审计证据。
2、审计机关可以利用经核实确认后的单位内部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法》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对其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
3、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帐户,或者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4、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5、需要冻结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6.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七、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长、该业务科科长分别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日记进行复核,审计组长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在60日内向派出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向分管局长报送审计报告的同时,向局长报送一份审计报告。
八、审计组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作为审计证据装进审计档案;被审计单位在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不影响审计机关依法定性和处理,但审计组应作文字说明并编入审计底稿。
九、按照《阜新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复核办法》规定,将审计报告和有关审计资料送交局法规审理科复核。法规审理科应在7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于一般性修改意见,直接反馈给审计组。对于改变审计结论或审计决定的复核意见,呈报主管审计复核工作的局长审阅,并与审计组的分管局长沟通后,再将复核意见反馈给审计组。
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向派出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稿),按照《审计业务会议制度》规定的权限,局长或分管局长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对于没有处理处罚和移送案件的审计报告,可以直接报分管局长审批。
十一、审计机关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并符合听证标准,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十二、印发结论性审计文书。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报告及其他结论性审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对需要处理处罚的事项,下达审计决定书;对涉及党纪、政纪,或违法案件,印制移送处理书;对涉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某些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存在矛盾或冲突的情况,印制审计建议书。
十二、送达审计文书,并填写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同时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救济的途径:对依照《审计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不服的,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办理地方政府交办事项或依照地方法规和规定做出审计结论的,向地方政府申请复议;对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十三、进行审计回访检查,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执行情况,并向审计机关书面报告计决定执行情况。
十四、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十五、按照《审计法》规定,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